在全国上下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和谐的婚姻家庭显得更加重要。然而,在实际中,与其他许多地方一样,笔者所工作的县区暴露出来的问题婚姻家庭在逐年增加,其中农村离婚率不断上升便是一个具体体现。因此,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寻找并实施相应对策,有着很大必要性。
一、农村居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是农村居民外出打工人数增多,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漠,这是现阶段离婚诉讼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外出打工的农民往往是年头离家年尾才能回家,偶尔在农忙时回家短暂一聚,在农忙结束后即匆忙返回打工地点,夫妻间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和言语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疏远,加上城市生活的诱惑,打工的农民心理发生变化,愈来愈看不惯生活在农村的另一半。
二是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所致。这类人大多经媒人介绍相识或父母把关作主,双方相处时间不长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往往因性格不合而无共同语言,进而发生争执、吵打而导致离婚,目前,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仍然占相当大的比例。
三是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缺乏沟通,引发的长时间的吵架和冷战,消磨了夫妻感情。由于农村男女文化水平不高,处理家庭矛盾能力不是太强,在夫妻间产生隔阂后不能及时沟通,双方父母也积极参与其中,形成各自的对立团体,一旦双方产生分歧,便相互指责,彼此不能相互宽容、忍让,导致离婚诉讼。
四是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的情况。由于农村居民走出家门,面对外面精彩的世界,眼界开阔,见识增多,再加之城市灯红酒绿生活的诱惑,难以自持,产生婚外情。
五是因家庭暴力、虐待等原因所致,这类离婚情况在农村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在家庭暴力之中,有的是一方脾气粗暴,动辄打骂,有的是男方染上赌博、酗酒等恶习,不思悔改,遭到女方劝阻后便拳脚相加,女方在饱受煎熬后选择离婚。
六是其他原因,如因生理原因导致不育、不孕,隐瞒家庭重要病史等,但大多是个案,并不普遍。
二、农村离婚率上升,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农村离婚率的快速上升,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农村离婚率上升,会导致更多家庭解体,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后果。
笔者所在县区,农村离婚率上升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社会危定,尤其是农村的稳定。虽然双方自愿、和气分手的夫妻越来越多,但在离婚过程闹纠纷生怨恨的情况还是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通过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被告及其家庭往往会认为是一种耻辱,处理不好甚至引起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二是影响子女成长。在农村,受文化程度的限制,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和心理上的压力,容易使其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三是增加社会成本。由于受农村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的一对夫妻从闹离婚到离婚再到组建新的家庭,往往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增添沉重负担。这种负担,很容易转嫁为社会成本。
三、减少农村离婚案件的对策
笔者认为减少农村离婚案件主要有以下对策:
一是不断创新载体,加强法律宣传。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妇联、村委会等部门进行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并且现场解答农村群众在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积极为他们引导正确的婚姻观。
二是加强对农村群众的文化教育,铲除封建腐朽思想。通过发放宣传册、播放电影等途径丰富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扬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家庭美德,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公安、民政及妇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教育广大群众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建立互敬互爱,互相理解的人际关系。
三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协调作用,农村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往往决定于基层组织作用的发挥程度。要使农村婚姻和谐度得到有效增进,就必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这就明确要求,基层组织有义务帮助和提高当地居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对有酗酒和赌博等不良习气者有义务进行帮教,充分体现其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农村稳定的效能。
四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妥善处理离婚矛盾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对矛盾不大的案件,力争通过调解使双方和好如初;对和好无望的,正确适用新婚姻法,根据具体案情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即财产分割等问题。
(作者:张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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