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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放宽

发布时间:2010-12-04  来源:新华网-CCTV  字体大小[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同等待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3日正式出台(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多项措施及优惠政策,放宽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并强调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新政策明确规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意见》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并提出11条优惠措施,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国务院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新民网)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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