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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同居14年结婚10年 桂阳法院判其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14-05-0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黄某比彭某大6岁,是表兄妹关系,彭某16岁时,由其外婆(黄某的奶奶)做媒嫁给黄某开始同居生活,直至彭某年满20周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两个男孩。彭某称,婚后黄某脾气暴躁,时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彭某,诉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 被告婚姻无效;小孩一人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小孩抚养费。

  桂阳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立案,经过庭审质证,审理查明,原告彭某的母亲与被告黄某的父亲是同胞兄妹关系,彭某与黄某是表兄妹关系,即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恋爱后,于200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03年4月3日生育大儿子,2008年2月22日生育二儿子。另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银行存款,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承办法官认为,婚姻关系的确立,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同时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中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黄丕军的婚姻关系无效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非婚生小孩抚养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将另行制作调解书予以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桂阳法院判决彭某与黄某的婚姻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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