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陈辉 王伯明)11月的喀什,初冬的寒气让人感到一丝丝冰凉,但对于袁某来说,2015年11月3日这一天是他人生中非比寻常的日子,因为这一天等来了高院的裁定书,意味着自己终获自由身,这份沉甸甸的裁定书给自己带来了些许暖意,心中一块沉重的石头终于放下。
2014年6月14日,红其拉甫海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尼某的车辆上有疑似从境外走私入境的黑池龟229只,海关缉私人员当场将其抓获,经侦查发现,尼某与接货人约定在喀什交货,随即展开布控,于6月14日下午将接货人袁某抓获。随后,海关缉私局将该案移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喀什分院,检察院指控尼某、袁某2名被告人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喀什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受他人指派于2014年5月初来到喀什,准备接运黑池龟。2014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袁某驾驶一辆商务别克车前往喀什国际客运站接货时被海关缉私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涉案黑池龟229只。
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被告人袁某在走私黑池龟过程中属于接货人员,具体实施了走私黑池龟的客观行为,但其受他人指使只负责在客运站接货,然后交由其他人运往目的地,已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袁某知道黑池龟是境外物种,但不明知被告人尼某是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走私入境的,同时其主观上并不知黑池龟系国家保护动物,而走私珍贵动物罪的主观要件必须具有明知而为之的故意,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具有走私珍贵动物的故意,被告人袁某在侦查、审判阶段的供述均称自己不知道黑池龟是保护动物,证人证言也能与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袁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遂据此作出袁某无罪的判决。
无罪判决作出后,喀什中院依照法律规定释放了袁某,但公诉机关以“原判宣告袁某无罪不当”为由提出了抗诉。依照法律规定,该案移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在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回了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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