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卖玉米规避执行 法律严惩绝不姑息
全民公众讯(姜新香)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决了一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要从2012年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说起。2012年8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驾驶拖拉机与张某李某等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多人受伤住院治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等人将王某告上了法庭,2013年10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3万余元,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5万余元。
2014年5月,张某、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员多次到王某家找王某,但始终没有找到王某。
2014年10月,执行员查到王某家刚刚收了玉米,执行员第一时间到王某家依法对王某所有的玉米进行查封。
但是2015月1月,王某私自将法院扣押的玉米卖掉,且未将案款交到法院,并扬言不会交纳案款。
王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5年12月21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向敦化市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8日,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进行判决。2016年1月6日王某的家人将案款交至本院,执行员依法将案款发放给两位申请执行人,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的被执行人王某如果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就不会站在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更不会被判处拘役。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规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