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陈宏毅)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一案。
2015年7月20日下午22时许,被告人罗某一家人和亲友在玛纳斯县一饭店吃饭时喝了约500毫升白酒后,于7月21日凌晨1时许回家休息,当天早晨9时30分左右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去客运站上班。至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搭载着34名乘客从客运站出发前往昌吉市,行至玛纳斯县运管局管辖路段,被运管局工作人员在查车时发现其一身酒气,要求罗某叫人替其开车。但半个多小时未有人来接车,导致乘客全部都下了车。运管工作人员随后报警,经鉴定,被告人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酒后身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却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罗某醉酒后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玛纳斯县法院以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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