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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夫妻用假房本诈骗11.3万 “夫妻”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7-05-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刘丽梅)玛纳斯县一男子伙同女子用假房产证、假结婚证骗取借款11.3万元。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办假证件,轻松获取15.3万元

  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为偿还私人借款,提供假房产证和在被告人徐某的配合下制作的假结婚证,与玛纳斯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办理了相关借款手续,预从该公司借款18万元,但前述公司发放借款时扣除服务费和利息共计2.7万元人民币后,实际打款15.3万元。被告人王某将其中10万元偿还个人借款,3万元用于与被告人徐某合伙经营的粮油店,剩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向该公司偿还借款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偿还借款8万元,被告人王某通过夏某某向该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人民币。后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哈密被抓获。

  玛纳斯县检察院对王某、徐某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王某和徐某提供虚假房产证明和结婚证作为担保共同对玛纳斯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施诈骗,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王某、徐某对被控的基本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表示愿继续退赃,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考虑到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王某是初犯,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王某办理假结婚证后办理借款手续时,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提供抵押的房产证系假证仍参与其中。前述公司发放借款时扣除服务费和利息共计2.7万元人民币后,将15.3万元人民币打入被告人王某、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王某偿还4万元人民币。2016年8月24日前述公司人员至玛纳斯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被书面传唤至玛纳斯县公安局接受讯问。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被哈密铁路公安处柳园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庭审当日,被告人王某退缴案款1.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取得前述公司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际骗取对方当事人借款11.3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主动全额退缴赃款,被告人王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认定二人分别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玛纳斯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扣押在案的虚假产权证,依法予以没收。

  轻视审核,导致银行或小贷公司被骗

  由于房贷业务竞争激烈,一些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对信用审查相对放松。假证能从银行 “套现”,暴露出一些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经办行轻视审核这一重要环节,才导致被告人钻了房屋贷款监管的空子。比如,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合同登记证明书需要去房管局办理,被告人提供的是假证,如果银行在相关部门对身份证真实性稍加审核,就有可能避免被骗。

  法官对此提出如下防范建议:一是银行、小贷公司在进行贷款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填补漏洞,必要时要去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虚假的情况,避免被侵害。二是除了银行、小贷公司,房屋中介、房产交易部门也存在着相同的审核过于宽松的问题,可与这些企业、部门进行沟通,切实做到多方严谨审核。

  三是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震慑,同时对制造假证件的制假单位和个人绝不能手软,防其成为他人犯罪工具。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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