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袁雪维)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近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男子因一时贪心惹出的信用卡诈骗案。法院以该男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吴某某系贵州省黔西县人,2010年至今一直在三穗做餐饮、洗脚城生意。2016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三穗县农村商业银行金穗支行ATM自动柜员机办理转账业务时,发现被害人边某某遗忘在该柜员机内的银行卡。吴某某发现该卡内尚有余额人民币70000多元,于是将该卡中的5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并将该银行卡从自动柜员机中取出拿走。当日18时许,作案心虚的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全部退还所获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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