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徐茂鹏 熊春)九零后小伙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为逃避临检,在有交警趴于引擎盖阻止行进的情况下,依然在道路上快速行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轿车,在途经赫章县城关镇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杜某某不仅不配合临检,还欲驾车逃跑,一名执勤交警见状,顺势跳趴上车引擎盖,并要求驾驶员停车,但杜某某不予理会,顶着交警在城区快速逃窜大约1.5公里,直至南门村委会路口才被巡逻人员拦停。经检测,杜某某酒精含量为34mg/100ml。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逃避临检,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快速行驶,使得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庭审,法院认为杜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释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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