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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控制财产 诉前调解自动履行

发布时间:2021-06-28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张莹)为深入开展“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聚焦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制作“保全好处告知书”发放给民事案件当事人。

  近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民事窗口接到一起民事起诉,原告李某为被告姜某从长春运输货物至武汉,共计23车,2020年11月2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姜某尚欠李某运输费用42000元,姜某签字确认,并承诺于2020年12月15日结清,但时至李某起诉之日,姜某仍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并且姜某已不接听李某电话,无奈之下,李某将姜某诉至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了解案情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向李某发放了“保全好处告知书”,并及时告知李某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便为债权实现提供有力保障。李某考虑到为防止姜某转移财产,使自己由被动变主动,于第二天便准备齐全担保及诉前保全材料向长铁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庭48小时内作出裁定,执行局在收到保全案件后,及时冻结了梁某账户,虽然申请冻结标的额为42000元,实际到位标的额只有6028.14元,但是梁某发觉自己账户被冻结后还是积极联系长铁法院并申请诉前调解,最终在长铁法院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姜某将42000元运输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部支付给了李某,案件圆满结束。

  诉前财产保全并非常规手段,而是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但运用好诉前财产保全既可以抓住最有利的时机控制债务人财产,又可以强化诉前调解,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也有效的化解了矛盾纠纷。即使双方未达成和解,进入诉讼程序,诉前保全也能预防和缓解“执行难”问题,确保最终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及时得到实现,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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