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陈珊 李丹)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将审判庭搬到了长江之边,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罗龙街道工作人员以及村民等50余人参加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5日,宜宾市南溪区畜牧水产局、南溪区公安分局、长航公安局泸州分局南溪派出所、南溪区水务局、南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宜宾市南溪区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全面禁渔,禁渔类型:禁止捕捞作业(经农业部批准科研、监测捕捞的除外);严禁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
2019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相约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中池村拱背桥水库旁边天然河沟内,使用自制电鱼工具电龙虾,渔获龙虾十余尾。
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发现二人在电鱼虾,认为该河沟紧挨其承包的拱背桥水库,二人所电的鱼虾系涨水后自己水库所出,便上前制止。而后,吴某某与曾某某发生语言冲突,继而发生抓扯,曾某某将吴某某打伤。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谅解。而后,南溪区检察院向南溪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一一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曾某某、唐某某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过合议庭认真评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二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不提起上诉。
南溪区法院树立保护优先、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化司法理念,通过打击违法犯罪、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在环境资源案件办理中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服务保障,守护辖区绿水青山。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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