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贯彻落实五次全会精神·践悟| 突出政治过硬要求 锤炼纪检监察铁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再动员再部署

离婚纠纷中,以一方父母名义买的房屋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1-07-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木垒县法院民事审判庭近期受理一件离婚纠纷,原告阿某因与努某感情不和将努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判令孩子、房屋归自己所有,还要依法分割车和牲蓄。

  案情简介

  阿某与努某于2002年11月份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在乡里有一套平房,镇上有一套楼房,但楼房是以努某母亲的名义买的,房屋装修的费用由原被告双方自己出资。现双方闹离婚,努某的母亲要求要回房屋。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不同意调解,后期择日宣判了。

  法官说法>>>

  本案重点考虑的是双方当事人镇上楼房的归属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离婚双方所涉及的房屋则是以女方母亲名义购买的,且女方母亲现要求要回房屋,所以该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故本案最后该房屋并没作共同财产分割,而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的款项,作为债权依法处理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上诉。

  (哈尼马特)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