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贯彻落实五次全会精神·践悟| 突出政治过硬要求 锤炼纪检监察铁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再动员再部署

庭审直击|七人合议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1-09-13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胡金汐)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组建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构成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水曲柳是中国东北珍贵的“三大硬阔树种”之一,同时可与许多针阔叶树种组成混交林,形成复合结构的森林生态系统,对提高整个林分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止环境恶化等有很大意义和作用,被列入中国《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名录》。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为了维修其非法放牧使用的养牛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手持手锯非法采伐水曲柳7棵。经调查发现,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为搭建养牛棚非法采伐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国有林木共87棵。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被其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水曲柳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非法采伐二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非法采伐其他国有林木,本院酌定从重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林木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同意承担被其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法院予以确认,按照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费用承担。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851.25元及鉴定费人民币2,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禁止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国有林木。本案中,张某为了搭建、维修其非法放牧使用的养牛棚,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7棵,非法采伐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国有林木共87棵,破坏森林资源,危害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判处张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其毁坏的林地进行生态修复,不仅体现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严格公正司法,更有力震慑了为一己私欲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分子,对引导公众树立法律意识、保护生态坏境具有重要意义。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依法严格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建设美丽白河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