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为一只鸡引发的民事案件。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于2019年5月12日在奇台县北门市场被告安某处购买了一只活鸡,宰杀后发现该鸡腹部有大型肿瘤,导致鸡肚子变形,王某某要求全额退款(共花费68元),被告安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王某某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安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付原告王某某十倍的赔偿款680元。
庭审中被告对病鸡认可,也愿意赔偿,但认为原告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其卖的是活鸡,没有加工、不屠宰,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对鸡有病的情况并不知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应具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消费者因该食品受到损害两个条件。本案中,原告并未因购买被告的活鸡受到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据此判决被告安某向原告王某某退还购鸡款60元及宰杀费8元。
(梁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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