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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劝导实际用款人 助力信用社成功清收拖欠10余年欠款

发布时间:2021-10-08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杨蕾)“真不敢相信,本以为清收无望的借款,居然还能执行回来!” 9月16日,通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鸭园信用社(以下简称鸭园信用社)拿到16万余元执行款时,激动的对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黄伟军说。

  2010年4月21日,杨某在鸭园信用社贷款15万元,刘某为其提供担保。但杨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信用社多次催要,杨某多次推脱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用社将杨某、刘某同时作为被告起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立即偿还贷款15万元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2021年9月,信用社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黄伟军多次找到杨某,查询其财产情况,并耐心对其进行思想工作,通过与杨某沟通了解到,该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牟某并非其本人。黄伟军法官随即找到牟某,对牟某进行释法明理并耐心劝导,最终牟某同意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自愿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三方和解协议。近日,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将本金15万元、利息1万元及诉讼费用一次性偿还申请人,余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要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的起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后果,即不仅要归还借款,还会使信誉受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触犯刑律。因此在选择帮助朋友出面借款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考虑。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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