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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必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一定

发布时间:2021-11-0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双方都需承担还款责任,但近日呼图壁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却告诉你并非必然如此。

  据悉,2017年,林某以买房为由向陈某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的月息为1.5%,每月结息。起初被告林某按月向原告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每月4,500元,但自2018年1月起被告林某未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索款无望,故将林某及其妻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与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林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显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水平,其次陈某亦未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是以林某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告陈某主张涉案借款用于购买XX小区的房屋,但被告杨某抗辩该房屋是用其公积金贷款购买,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是用于购买XX小区的房屋,所以,原告主张涉案借款为被告林某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要求杨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林某承担还款责任,而杨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双方虽然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同时也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共债共签”一方面从源头上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另一方面也有效避免债权人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因此,如不能满足共债共签,债权人就有较高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马丽霞)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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