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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付抚养费 法官情法结合巧调解

发布时间:2021-11-1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都说父爱如山,的确,对于很多孩子来说,父亲是家里的顶梁柱,是全家人的依靠,然而,有这样一位父亲,与前妻离婚后因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被起诉至法院,最后,法官通过情法并用,使案件顺利调解成功。

  【案情简介】

  哈某和热某于2008年8月8日结婚,2011年5月7日生一子,哈某和热某因为婚前对彼此不够了解,婚后两人的性格缺点全都暴露出来,就这样日积月累,两人的矛盾越积越深,最终感情破裂,无法修补,于2015年12月22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热某抚养,哈某每个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哈某和热某各承担一半,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但在离婚后哈某一直拖欠应该支付的抚养费,热某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哈某支付自2015年12月起至今已累计拖欠的72000元抚养费。

  立案前在速裁法官指导下,调解员主持进行了诉前调解,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希望能通过调解将矛盾化解,并邀请双方到法院进行面对面交谈,但未能实现。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孩子的角度,不想激化矛盾、伤害孩子的感情。先选择用调解的渠道、用温和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多次与双方面对面沟通,讲法律、讲亲情,哈某与热某终于能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就双方提出的意见进行商谈。调解中,法官说“从道德、法律方面来说,虽然你们离婚了,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哈某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不是把孩子拒之门外、往孩子的心上扎针吗?”听了法官的话,哈某低下了头。最后,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哈某于第三天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完,并将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抚养费。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离婚后父母双方要妥善处理纠纷,依法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得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拒绝履行。人民法院针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处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努力营造父母主动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浓厚法治氛围,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被抚养权提供最有效的司法保护,通过司法的人文关怀弥补孩子缺失的爱。

  (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聂钦)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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