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庞海花)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结14起劳动争议案件,判令某公司向14名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5万元。
2018年12月1日,14名劳动者分别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某煤矿。2020年11月,某公司向14名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通知合同即将到期,如劳动者同意按新的合同条件即按照公司现有工作岗位自愿同意调整,请于2020年11月26日前回复。14名劳动者均在《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签写意见“本人愿意接受公司提出的下一个合同的有关条款,并接受公司对本人的工作考核。” 后14名劳动者继续在用工单位即某煤矿工作至2020年12月。2020年12月,某公司向14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终止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并载明双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日,劳动者在某公司制作的《预付经济补偿金信息统计表》上勾选“本人不愿与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后14名劳动者分别向呼图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14名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5万元。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公司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与14名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判令某公司支付14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5万元,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