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那么,当子女满18岁能否要求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下面带大家了解一下。
案例一
娜某的父母离婚后,法院判决娜某跟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每月向娜某支付抚养费,半年后,娜某已满18岁,但被查出患得大病,需长期治疗,且母亲也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更是雪上加霜,娜某将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继续承担 的抚养费。
案例二
阿某读初中二年级时父母就以离婚,现阿某已年满18岁,考上大学准备就读,但两年前母亲就以失业,无法承担阿某就读大学的费用,阿某将其父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承担阿某大学期间所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官说法 >>>
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案例一中,娜某患有大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确无独立生活的条件,娜某要求没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继续支付扶养费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成年子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存在以上情形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案例二中,阿某作为大学生,已满18周岁,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亦赋予了其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亦不存在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阿某父母无继续向其支付扶养费的法定义务。阿某应通过勤工俭学、假期打工、申请助学贷款等手段自行解决大学学费,自力更生,在奋斗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
(拾胡拉·那木尔别克)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