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胜诉人的“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
广西法院作出执行工作十二项承诺

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广西法院执行领域重点类型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发布了一批善意文明执行和惩戒规避、抗拒执行的典型案例。
“强化管理,杜绝久拖不执、消极执行。”
“全面落实‘一案一账号’管理,确保案款收发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
“加强涉民生类案件执行力度,开辟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的绿色通道。”
……
发布会上,广西法院向社会发布《广西法院执行工作十二项承诺》,对高效、阳光、审慎执行以及严惩奖励并行、严禁违规结案、及时发放案款等执行工作郑重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力争最大限度地解决人民群众在执行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执行工作保持高水平运行,实现“防风险、提质效、强公开、严监督、重创新、建铁军、赢民意”工作目标,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近年来,广西法院大力推进网络查控、查人找物、网格化管理、税费征缴、失信惩戒、打击拒执犯罪等联动协作机制建设,打通法院与各部门数据共享、联动障碍,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今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广西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不包含执恢和执保案件)共269706件(其中新收259278件、旧存10428件),同比上升36.45%;结案222594件,执结率82.53%,同比上升28.53%;执行到位金额283.98亿元。广西法院“3+1”核心指标保持高位运行。
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确保胜诉当事人债权及时受偿;开展金融债权专项执行行动,立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力金融改革改制工作大局;开展强制腾房活动,集中力量突破难度大、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腾房案件。今年以来,广西法院突出重点、集中攻坚,相继开展系列专项执行行动,截至12月20日,广西法院执行涉民生案件23959件,执行到位金额6.5亿元,其中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共10337件,执行到位金额1.87亿元;腾空房屋1765套,通过强制腾房促成和解的案件740件,执行到位金额14.99亿元;执结涉金融案件11387件,执行到位金额42.26亿元。

广西高院执行局局长刘拥建作新闻发布
据广西高院执行局局长刘拥建介绍,广西法院重点对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尤其是农合金融机构案件开展专项清理,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清理涉农合机构案件8962件,为农合机构执行回款38.85亿元。
广西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重平衡多方合法利益,护航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注重探索柔性执行方式,采取集中召开债务人大会等方式,尽可能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创设正向信用激励长效机制,对积极配合、主动履行的涉执企业出具诚信证明书,及时修复信用;以惩戒机制作为最后保障,运用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反向约束措施,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今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广西法院执行涉小微企业案件16363件,执行到位金额18.32亿元,达成执行和解案件2499件,涉及标的额14亿元。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广西法院坚持柔性执行,依职权“活封”与“延期退还”,妥善化解隆安县某林场与多名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以抵押换查封、助力引入投资人,在执行某集团公司与某船舶动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件时,审慎选择财产控制措施,助力企业重获生机。
用足用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严肃打击惩戒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向被执行人严肃、充分释法说理,促成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执行到位;及时发现并处置不法行为,分别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滥用执行异议程序拖延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某、异议人黄某分别罚款10000元,为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逃避执行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谭某与河池市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
——柔性执行,保护投资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谭某与河池市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谭某因工伤导致九级伤残,法院判决河池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谭某赔偿相关费用共计117158.08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期履行,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城江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是台湾自然人独资企业,受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影响到当地投资经营,主营原木、锯材、家俱半成品、成品加工销售等相关业务,相关产品主要销往台湾地区。因受疫情影响,该企业销量有所减少,且销往台湾的货物的检疫时限增长,货物回款慢,导致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造成该企业较难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为了既保证申请执行人及时获得赔偿,又尽可能善意保护企业的继续发展,营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增强投资者对本土投资的信心,金城江区法院分析案件执行和解条件,制定了执行方案,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一方面告知被执行企业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释明强制执行对其生产经营将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经过多次上门敦促,被执行企业做出还款承诺;另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如对被执行企业名下设备、家具货物强制执行,需要花费相应的评估费用及时间,并进一步介绍说明被执行企业的投资背景。申请执行人基于对国家涉台胞政策工作的支持,表示自愿放弃部分赔偿金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下,申请人谭某与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企业向申请执行人赔偿金额10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达成执行和解后二十余天,被执行企业按约支付完毕款项,案件执行圆满完成。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在切实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未能履行债务系因其所生产商品主要销往台湾地区,受疫情影响后经营受到冲击进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恶意逃避债务。同时,为营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增强台商以及外商投资本地的信心,执行法院坚持善意规范文明的执行理念,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达到“案结事了”、“同胞和睦”的双赢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园林景观工程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件
——通过分割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区分处理财产,保障金融促进稳定
【简要案情】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生效判决内容为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8190937.47元以及相应罚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曾某、周某某、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某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以使债权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柳州中院发现案涉抵押土地已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部分开发,共建成26栋楼房并已销售完毕。因该土地使用权整体设定有抵押且被查封,已购房的几百户业主一直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为此长期向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为妥善维护购房户群体利益,保障债权人权益兑现,执行法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一级法院报告,争取支持,积极协调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等部门和各相关法院联动,多次与申请执行人以及众多购房者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土地使用权证分割、财产处置权移交的问题。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分割后,执行法院依法对案涉土地未开发部分进行了拍卖,以最高价4375万元成交。同时,几百户购房者已全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荒废多年的土地也已进入开发阶段。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联动意识,积极协调各方,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找到突破口,最大程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妥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盘活存量资产,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本案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运用联动思维、灵活处置思维,根据实际情况联动各方力量分割财产、区分处理,保障多方利益,也使财产发挥最大价值,达到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的效果,具有典型意义。
某林场与罗某、陆某、伍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依职权“活封”与“延期退还”,灵活执行兼顾善意案外人合法利益
【简要案情】
某林场与罗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隆安县法院判决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由罗某向某林场支付地租及违约金并返还案涉土地。判决生效后,罗某未按期履行,某林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隆安县法院发现案涉土地在多重转租下,已经由伍某实际经营。伍某在案涉约计1156亩面积的土地上种植千亩香蕉,投入大量人力、资金和设备,并雇佣十三户民工进行务工。罗某、伍某、陆某也均以有大量香蕉达到采收条件、如不及时采收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执行法院请求解除查封,并提交书面保证书,但某林场认为在被执行人未清偿所欠土地租金前,不应解除对地上香蕉农作物的查封。执行法院经综合分析认为,由于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判决生效前,该土地上已种植有香蕉农作物,面积较大,价值较高,所查封的香蕉属于季节性的生鲜农产品,如因查封而得不到及时采收,将会造成新的较大的财产损失。执行法院以保护案外实际经营主体权益和确保债权人利益为解决方案核心,经过调解,申请执行人某林场与被执行人罗某、伍某等人达成共识,在撤销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后,地租支付计算至伍某实际退出之日。在此基础上,执行法院依职权决定伍某继续经营至案涉土地上的香蕉收割完毕再退还土地,相应的地租由伍某直接向某林场支付。同时告知相关责任人不应继续投入耕植,及时采收农作物并限期退出土地。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在处理具有返还土地内容类型执行案件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灵活采取和调整强制措施,既使地上农作物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又使经营者、土地承包农户、务工人员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兼顾;同时遵循农作物生长的季节性规律,预留合理的退还土地时间,让经营人员有序退出土地,减少损失,也能让申请执行人能实实在在的收回租金,确保各方利益均得到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某自然资源局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高效联动,释放被执行人资产融资功能、实现交换价值,获多重良效
【简要案情】
某自然资源局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一案,涉案标的金额1.35亿元,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向某自然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对价款、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某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提出,因其拖欠涉案土地出让金问题,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未能办理,该公司融资能力受到限制,难以破解债务僵局,请求法院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帮助其尽快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挥土地融资功能,解救公司危机。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大,直接处置查封资产难、效果差,不利于债权的充分实现以及企业的持续发展,执行法院贺州中院积极争取昭平县委、县政府支持,多次召集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召开执行协调会,就执行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最终确定了准许被执行人利用查封土地融资、在出让金的本金履行完毕后及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投公司回收该公司垫资建设的涵洞工程等内容的执行方案。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某房地产公司清偿债务本金1.22亿元。为了不影响房地产公司银行授信,执行法院动员采取由第三方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分期履行的剩余1263万元利息、违约金提供执行担保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从立案到结案用时仅80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并未简单地将查封的足值财产一拍了之,而是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精神,认真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的有关要求,在确保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及被查封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寻求政府支持,高效联动,打破执行僵局,完善土地财产使用权,促成被执行人资产的有效融资及流转,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打下良好的基础,最终助力被执行企业恢复正常经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申请人某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某船舶动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
——以抵押换查封、助力引入投资人,企业重获生机
【简要案情】
某集团公司与某船舶动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某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在案涉标的为1.3亿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某船舶动力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玉林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为避免“办一个案件,垮一家企业”,主动前往被申请人某船舶动力公司住所地珠海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到该公司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主要受疫情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涉黑犯罪的影响,实际上该公司仍有多项优质资产,发展前景良好,若冻结、查封其所有账户、股权、专利权、不动产等财产,将加重公司危机最终导致其“死亡”。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玉林中院一方面对某船舶动力公司的资产进行分类评估、评判,对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加工装试、焊接车间进行“活封”,允许被查封的生产设备、车间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在涉黑案件逐渐明朗,某市国资委有意接收某船舶动力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把握时机,延缓开庭,协助某集团公司与某市国资委开展多轮磋商,提供法律服务,力求在被申请人生存发展、股东债权保证及清偿银行借款之间取得平衡。历经半年协商,申请人某集团公司、被申请人某船舶动力公司与某市国资委于2021年9月底达成协议,由某市国资委下属投资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供信用贷款最高额1亿元,用于被申请人还清银行借款余额2756万元、偿还某集团公司部分借款560万元,余款用于生产经营;某集团公司申请玉林中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不动产的查封,被申请人以价值4.85亿元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加工装试车间、焊接车间)分别抵押给投资平台及某集团公司,为清偿债权提供保障。各方也一一履行了协议义务,玉林中院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诉讼案件及时出具调解书,并在第一时间办理解除查封手续。投资平台的1亿元资金的“新鲜血液”也注入到某船舶动力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最大限度体现了执行善意,彰显司法柔性。在执行保全财产过程中,一方面,坚守法律底线,依法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选择财产控制措施,精准“活查封”,尽可能减少对被申请人权益以及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充分掌握信息,找准各方利益关联点,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多赢效果。
邹某与北海市涠洲岛某精品酒店劳动争议案件
——探索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提升涉民生执行案件质效
【简要案情】
邹某与北海市涠洲岛某精品酒店劳动争议一案,邹某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查明作出裁决:确认邹某与北海市涠洲岛某精品酒店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北海市涠洲岛某精品酒店向邹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883.67元。案涉双方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仲裁裁决书生效。因北海市涠洲岛某精品酒店未按时履行义务,邹某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发生在涠洲岛,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均在涠洲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推进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精神,涠洲人民法庭承办人员接到案件后,及时前往被执行人北海市涠洲岛某精品酒店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该法院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计划,告知其拒不予履行的法律后果,并且紧密联系双方当事人,追踪被执行人的履行进度及情况,促成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五项第二十点强调推进直接执行机制,探索部分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工作机制,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当事人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在北海市涠洲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都在涠洲岛,涠洲人民法庭积极采取直接执行模式,直接对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提升了一起涉民生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该案最终成功执结,当事人不出岛即把执行案件了结,是探索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机制的典型实践。
某钢结构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积极引入执行担保方式避免机械执行,努力实现双赢效果
【简要案情】
某钢结构公司与某投资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钢结构公司申请执行货款801.9744万元及利息,支付仓储保管费、转运费等费用22.7956万元,请求法院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定制并存放在申请执行人场地内的1452596.29公斤钢构件以清偿债权。执行法官经调查了解,该批钢构件是被执行人交由申请人进行加工后用于建设广西田东芒果产业园项目的主要材料,申请人已经按质按量如期加工做出成品。因被执行人仅交付定金,未全部支付对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若该批专门定制的钢构件按照执行程序进行拍卖,将面临拍卖成本高、财产价值贬损、所得拍卖款很可能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全部债权的问题,并且被执行人因缺少该批材料而无法完成芒果产业园项目建设所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估量。在此情况下,扶绥县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向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提供可行方案供其参考。在拍卖期限最后一天,被执行人在面对所涉钢构件即将被拍卖的情况下,采纳了法院的建议,找到执行担保人某农工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以暂缓对案件的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被执行人争取6个月筹款时间。但6个月后,被执行人仍无法解决案款问题,申请人请求按照和解协议对执行担保人某农工贸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2021年7月6日,扶绥县法院对担保人的银行账户予以扣划案款11033213.61元。案款到位后,法院扣除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959164.61元,案件最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涉合同标的物钢构件系专门用于被执行人经营的产业园区项目建设,其作用、用途具有特定性,若直接依照程序拍卖,可能既不能满足申请人全部清偿债权的需求,也不能物尽其用,对被执行人造成较大的损失。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真调查、审慎执行,没有直接对扣押物进行拍卖,而是向被执行人提供替代性解决方案,让被执行人积极寻找执行担保人,既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兑现,也使被执行企业获得喘息的机会,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清收债权与拯救企业并重,平衡多方主体利益
【简要案情】
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食品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判决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98375723.78元及相应利息。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玉林中院查封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在建工程及整个楼盘地下停车场等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执行法院到贵港实地勘查所有的查封物,了解到案涉楼盘系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断裂停工成为“烂尾”楼盘。在综合分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以及履行能力情况以及全盘考虑购房业主、施工工人等各方债权人权益以及当地社会稳定等因素,玉林中院确定“清收与拯救并重”思路,尽可能帮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走出困境,主动多次协调申请执行人解冻部分银行账户保证楼盘正常销售,通过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月报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对售房回款指定银行账户进行及时监督管控的方式,确保申请人债权受偿的安全。同时,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及时协助办理房屋预售手续,并保证按收款情况逐套解封房屋及相关不动产。最终案涉楼盘一期、二期顺利竣工,共向700多户业主交付房屋,截至2021年8月,债务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归还贷款和本金共1.25亿元,案涉各方利益均得到保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现象时有发生,引发拖欠借款、工程款等一系列纠纷,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案标的巨大,解决问题难度大,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如何实现金融风险有效化解、农民工工资得以兑现、债权人利益有效保护、购房业主安居乐业、民营企业生机勃勃的共赢局面,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案执行法院积极发挥司法执行能动性,主动深入了解,努力创造调整强制措施的条件,达到保债权、保民生、保企业、促稳定的综合效果。
惩戒规避、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吴某甲等7人申请执行陈某乙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吴某甲等7人申请执行数额12万元,陈某乙支付了7万元后,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剩余5万元的义务。2021年初,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陈某乙长期与其妻子在当地经营家禽生意,执行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突击前往一百余公里外的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货物、收款二维码等物品进行拍照固定,后将被执行人陈某乙带至最近的乡镇派出法庭进行调查询问和调解。被执行人陈某乙承认其与妻子从事家禽生意每月均有利润,因其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故使用妻子名下的微信收款码收账。经调解,吴某甲等申请执行人与陈某乙达成每月至少支付2000元的和解协议。数月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仅履行两期付款义务后拒绝继续履行。合浦县法院经研究,向被执行人陈某乙发出《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全部义务,否则将对其司法拘留15日,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按拒执罪处理。同时,合浦县法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发出《关于陈某乙已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告知及协助敦促陈某乙履行生效裁判的函》,请村委会协助敦促陈某乙履行生效裁判,并提醒村委会在协助敦促中注意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陈某乙在收到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的次日即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在执行法院见证下,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款项。合浦县法院随即解除被执行人陈某乙的全部限制措施,并致函其所在村委会通报其已自动履行完毕的情况,对村委会的协助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及时、准确固定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完整证据链,在被执行人符合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其拒执罪的情况下,考虑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不懂法,不清楚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具体法律后果,执行法院向其严肃、充分的释法说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法律文书,同时借助当地村委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功能,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最终促成案结事了。合浦县法院在疫情期间,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注重善意文明执行,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又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本案以最小的执行成本成功执行完毕,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肖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相关生效判决内容为刘某向肖某返还借款108000元、相应利息以及相关律师费用。申请人肖某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位于北海市浙江路92号禧悦湾2栋2813号不动产,并依法进行拍卖。异议人黄某于2020年3月26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18年5月30日,异议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刘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浙江路92号禧悦湾2栋2813号房租给异议人15年至2033年5月30日。异议人按每月1000元房租一次性付给被执行人15年房租,计180000元,现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不动产,责令房屋使用人迁出,腾空上述房屋并将钥匙交到法院,剥夺了异议人的租赁权利,由此提出异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经听证后从证据真实性、交易习惯、生活常理等方面分析并依法认定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且存在伪造证据行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桂05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黄某的异议请求。因被执行人刘某与案外人黄某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通过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19)桂0503执1096号及(2019)桂0503执1096号之一决定书,分别对黄某、刘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通过虚假、恶意诉讼的方式逃避、抗拒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阻碍了法治建设,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本案执行法院审查细致,及时发现并处置不法行为,有力打击了滥用执行异议程序拖延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为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敲响了警钟,也为以后处理类似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有益借鉴。
胡某某与某劳保用品商行、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某劳保用品商行、肖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相关生效判决判请某劳保用品商行、肖某某向胡某某支付货32750.5元。该商行以及经营者肖某某未按期履行,胡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以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现场调查,肖某某经营的某商行正常运营。经过研判案情,执行法院认为该商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已符合罚款的构成要件,但为了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保护市场活力,执行法院洞察肖某某作为经营者所具备的经济理性人特点,采取向该商行、肖某某发出《罚款预告书》,并进一步对肖某某作普法说理工作,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明确告知其如逾期将正式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当日,被执行人肖某某看到预告书后意识到了拖延履行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沟通,在执行法院的组织下,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预告制度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也是一种严肃的警告,一方面给予被执行人主动及时履行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能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做到刚柔并济,从源头促进执行案件化解,助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本案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创新举措,通过向被执行人及时发出《罚款预告书》,并加强普法释疑工作,促使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外人罗某某等人暴力抗拒执行案
【简要案情】
某水泥厂与谭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胜诉方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案外人罗某某等人认为法院错误将其家庭承包地块列入执行范围,先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均未获得支持。在相关政府部门作出注销罗某某等5户家庭有关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决定后,罗某某等人相继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4月广西高院判决驳回罗某某等人的上诉,维持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某某等人并未按照生效裁判进行履行,而是继续强占并出租土地,部分人员违法建房圈地,抗拒执行生效裁判。北流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对罗某某等人进行耐心劝导,释法析理,听取他们的合理诉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思想疏导,尽可能促使其主动配合履行。同时,基于罗某某等人一直以来表现出的抗拒态度,为做好强制执行工作,玉林中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由党委政法委召集相关镇政府、人大、国土、公安、村委等部门联合研究妥善解决方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执法。强制执行当天,罗某政、罗某明等人在所涉土地楼房中用汽油燃烧木架、手按煤气罐,向执行法警、消防人员投掷砖头等方式暴力抗拒执行,在执行指挥部的严密部署下,北流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人员与法院执行干警无缝配合,将7名暴力抗法者一一控制并移送当地派出所。当天执行法院持续工作16个小时,最终将所涉9796.58㎡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清理拆除完毕,顺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谭某。2021年10月26日,罗某政等人以涉嫌妨害公务为由经公安立案后已经移送北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在采取多种法律途径予以救济并有生效裁判结论后,未依照生效裁判进行履行,而是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执行人员生命安全的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及时汇报当地党委政法委,由党委政法委召集公安、消防、人大、村委等部门研讨并提前做好预案,执行当天在确保不伤及任何人员的情况下,妥善控制暴力抗法人员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既做到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做到了坚决打击不管以何种方式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狄某与某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狄某与某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木材加工厂因狄某欠付货款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协议签订后,狄某未依约履行,某木材加工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了解到某木材加工厂因狄某未按时清偿债务已导致工厂的40多名工人无法领取工资。执行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多次前往狄某户籍地调取其财产状况,发现其银行流水多达数百万元,同时也了解到狄某在户籍省份经商。执行法院由此判断狄某构成逃避债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对其进行司法拘留。随后,执行法院将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案件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决定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次年,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狄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且故意逃避执行,对申请执行人以及相关利益关联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最终通过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度,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
广西法院执行工作十二项承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实现“防风险、提质效、强公开、严监督、重创新、建铁军、赢民意”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深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最大限度地解决人民群众在执行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就全区法院执行工作郑重向全社会作出十二项承诺:
一、立案便民。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应立尽立。凡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判决书等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时不需另提供生效证明。
二、线索必核。及时调查核实财产线索并反馈。
三、高效执行。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完成财产处置。强化管理,杜绝久拖不执、消极执行。
四、阳光执行。公布执行法官联系方式,及时公开、反馈执行各环节信息,公开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审慎执行。严禁超标的、超范围、超期限查封财产,妥善选择查封财产,秉持损益相当原则,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力争多赢。
六、严惩激励并行。强力打击和惩处规避、逃避、抗拒执行行为。强化引导、激励守信履行。
七、规范惩戒措施。依法规范惩戒措施对象、内容、程序,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八、严禁违规结案。严格审核终本结案条件,强化终本程序监督管理。
九、及时发放案款。全面落实“一案一账号”管理,确保案款收发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
十、接访即办。坚持局领导、团队负责人轮流接访制度、信访案件限期交办制度、定期评查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信访案件实质化解,及时回应当事人诉求。
十一、接受监督。结合“三个规定”“一案双查”机制,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及时回应党委纪律检查机关、检察机关、人大监督及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十二、保障民生。加强涉民生类案件执行力度,开辟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的绿色通道。
中国法院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