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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不可破坏,公益诉讼守护家园

发布时间:2022-03-3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姜凤)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辖区森林公安、林业局等部门到庭观摩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窜入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头道沟村碾子沟内盗伐集体林树木。经鉴定,被告人于某共计盗伐林木42株,核立木蓄积19.4546立方米。被告人于某盗伐林木后销赃获违法所得633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于某盗伐林木的林地性质为商品林,平均林龄为31年。经鉴定,于某盗伐林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生态环境恢复需基本恢复造林杨树40株、白桦1株、杂树1株,补偿性恢复造林杨树25株、白桦1株、杂树1株,共计需造林杨树65株、白桦2株、杂树2株或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7057.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自愿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量刑情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盗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森林资源的减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

  一、被告人于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于某于2022年春季,进行生态环境基本恢复造林杨树40株、白桦1株、杂树1株,补偿性恢复造林杨树25株、白桦1株、杂树1株,并对补植的65株杨树、2株白桦、2株杂树苗木加强管护,确保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如不履行,承担该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7057.4元;

  三、追缴被告人于某违法所得6330元,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于某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此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是二道江区法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一个缩影,通过观摩庭审的方式,增强社会各界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实现了案件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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