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讯(魏传治)2021年12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该县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刘某等人的病情有好转,有可能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遂调取该县社区矫正人员刘某、芮某某、杨某、管某某等人的日常病情诊断意见书,发现上述四名罪犯的病情均发生变化,有可能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随即将上述四名罪犯的病情诊断意见书提请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进行审查,2022年1月13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技审字[2022]1、2、3、4号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分别对刘某等人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了鉴定意见书,证明上述四名罪犯的病情均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
2022年1月泗洪县检察院收到宿迁市检察院作出的刘某等四名罪犯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该审查意见认为罪犯刘某等人目前病情好转,已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根据宿迁市检察院作出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及检查材料证实罪犯刘某、芮某某、杨某、管某某等人已经不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泗洪县检察院于同年1月29日书面建议该县司法局及时对杨某、芮某某、管某某、刘某4人向原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2022年3月4日,罪犯刘某、芮某某二人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罪犯管某某的刑期在社区矫正期限已执行完毕,罪犯杨某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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