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家中喜事办酒宴,
雇请吴某帮忙,
吴某便邀请蒋某一同帮工。
李某在安排他人负责点燃“彩花雷”
不久之后,
“彩花雷”便出现了散筒、低炸现象,
且将现场的帮工人员蒋某炸伤,
随即蒋某便送往医院治疗,
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残疾,
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
蒋某便将生产者、销售者、李某等多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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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多方提供的证据及多人一致陈述可以证实“彩花雷”在燃放后不久便出现散筒、低炸现象,该现象产生必然是由于产品在燃放时存在质量问题,蒋某将案涉“彩花雷”的生产者花炮厂、销售者烟花公司、李某等多人作为共同被告,并主张产品质量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后法院判决生产者花炮厂、销售者烟花公司承担90%责任比例,吴某、李某承担10%责任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烟花爆竹产品生产、储运、销售、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需要我们时刻重视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同时烟花爆竹一定要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燃放,并一定要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避免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故。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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