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3年12月20日左右,陈某吸食了大量的冰毒后导致大脑产生了幻觉。12月25日10时许,陈某以和同村人罗某有纠纷为由,到桂阳县仁义镇派出所旁的加油站用塑料桶加了35元钱的汽油后,拿着打火机和油桶到仁义镇派出所,要挟派出所民警要把罗某找来,否则要自焚,一边说一边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后又到派出所旁边的加油站,一手拿着开闸的加油枪往自己头上、身上浇汽油,一手拿着打火机叫嚣要点火自焚。在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将加油站的加油总闸关闭后,又拿着汽油桶和打火机到仁义镇正在赶圩的仁义圩场,边走边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并时不时敲打过往车辆,造成仁义圩S214线公路堵塞。陈某还往过往的车辆上浇汽油,引起围观群众恐慌,部分店铺关门,时间长达一小时。后在罗某、大湖村村干部以及仁义镇派出所民警的规劝下,陈某交出了汽油桶和剩余的汽油、打火机。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具有犯罪的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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