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05年5月,郭某(已判刑)对蔡某讲他的堂嫂在为地下六合彩开票,家里有钱,提议绑架胡某,蔡某表示同意。随后,郭某和汪某、蔡某、“兵兵”、“正正”等人在桂阳县城一宾馆合谋、分工,由郭某和蔡某负责踩点,汪某等四人负责抓胡某,抓到胡某后,汪某等三人负责看守胡某,蔡某负责送饭给看守胡某的人, “兵兵”负责到银行里开卡和联系胡某家人。
5月16日下午,依照事前预谋,蔡某与郭某骑摩托车到嘉禾县龙塘镇大方元村田溪组,郭某确定了胡某在家后,两人在附近踩了点。当晚,蔡某和郭某等人将胡某绑架到了桂阳县燕塘乡,向胡某的丈夫索要了28 500元赎金,期间,看守的同案犯将被害人胡某的背部、脸部打伤、手部砍伤,郭某与蔡某还买了药送到看押地点。5月19日晚上,郭某等人拿到了赎金后才将胡某放了,蔡某分得赃款700元。经鉴定,胡某的伤构成轻伤。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蔡某犯绑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蔡某庭审时辩称,郭某没有告诉他去绑架胡某,也没有跟他们商量去抓人,他是中午才去的,打胡某他不知道,他只给胡某送了盒饭,分得了700元钱。
查明,郭某的供述与蔡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了他们合谋绑架,胡某、进行分工的过程,按照分工蔡某与郭某对胡某家进行了踩点,绑架了胡某后,蔡某又按照分工伙同郭某给看守的人送饭、送药。以上查明的事实证明,蔡某不仅参与了预谋犯罪,且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了主要作用,但较郭某的作用小。公诉机关指控蔡某在绑架犯罪过程中是主犯的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蔡某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蔡某等人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了多次殴打,并导致了被害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蔡某犯绑架罪,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蔡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00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胡某。
承办法官感概,蔡某正值而立之年,法律意识淡薄,不务正业,铤而走险,对自己的亲人下手,作出违法的事情。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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