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车彦霖)朋友聚会本是高兴事,可是被告人王某却因与邻桌发生矛盾,导致饭局不欢而散,而王某也因打伤人而摊上了官司。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故意伤害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21时许,在敦化市大石头镇某串店摊位,被告人王某的打火机破裂,崩到在邻桌就餐的高某,随后,王某与高某、孟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啤酒瓶子和剪刀殴打被害人高某、孟某头面部,造成被害人高某面部皮肤裂伤形成长为5.7cm的明显增生疤痕,致容貌损毁,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造成孟某头皮挫裂伤、面颈部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高某、孟某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积极赔偿高某和孟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王某无犯罪前科,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讯息来源: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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