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张庆元 谢永利)刘某在自动取款机上准备取钱时,竟发现另一张银行卡,在贪念驱使下刘某分两次提取现金5000元。案发后,刘某为自己这样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刘某来到哈密市天山北路中国人民银行哈密分行火车站支行ATM自动柜员机前,打算办理自动取款业务。无意间,他发现另外一台机子里有一张银行卡未退出,刘某环顾四周,没有找到银行卡的主人。于是,刘某顿生贪念,使用该卡分两次提取现金5000元。
案发后,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信用卡所有人的名义通过银行自动提款机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鉴于刘某是初犯,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案提醒持卡人,学会信用卡安全常识、防止自身利益遭受侵害非常重要,只要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防范,银行卡风险是可以避免的。在银行柜面、ATM机等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或使用该卡刷卡消费时,注意保护个人密码,防止旁人偷窥。如果遇到ATM机没有吐钞或未退卡时,不要立即走开,及时与银行联系领取卡片并更改交易密码,不要轻信粘贴在机器上的电话号码,尤其应注意密码保护不要让他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及个人密码,不要给有作案动机的人以可趁之机。(讯息来源:哈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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