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黄某于2004年元月至2011年4月在桂阳县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为了账务管理,黄某在桂阳县城关镇开设了公司账户。同时为了公司收付资金方便,便于现金交易,在董事长、财物主管、会计认可的情况下,黄某以自己私人的户名分别在桂阳县邮政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开设了三个账户。2007年上半年以来,黄某开始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因输光了自己的钱,又想继续赌博扳本,于是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赌博。经郴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账务审计,截止至2010年底,黄某先后共挪用公司资金1 204 219.78元用于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
2011年3月事发后,黄某借来现金和用本人的股金抵偿挪用的公司资金707 000元,2012年1月黄某又向公司偿还20 000元,现还欠477 219.78元无法偿还。2014年8月1日,黄某与公司达成了和解,于当天偿还了公司现金30万元,余下欠款分期还清。该公司书面表示对黄某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对黄某判处缓刑。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桂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黄某挪用的公司资金1 204 219.78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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