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车彦霖)个体老板肖某因信任员工余某,多次将自家钥匙交给余某,不想竟引狼入室,余某利用肖某对自己信任,盗窃肖某家中财物。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余某今年22岁,敦化市人。余某在肖某处打工期间,肖某经常将家中钥匙交给余某,让余某到家中去取东西。余某见肖某对自己如此信任,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
2013年7月10日,余某在肖某车内取得其家的房门钥匙后,来到肖某家中,将被害人肖某衣柜抽屉内的铂金项链、铂金手链、铂金钻戒、铂金指环盗走。随后,余某将盗窃的物品卖到某首饰加工回收站,获得赃款1820元,铂金指环被其扔掉,赃款被其挥霍。
肖某发现家中失窃后,立即报案。警方根据肖某提供线索,迅速侦破案件,并抓获余某。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余某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85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某赔偿给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余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讯息来源: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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