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期,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涉案人员有四名,经过法庭审判与教育,四人表示对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并诚心悔过,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2014年国庆节第一天,何某与欧某商量,计划从桂阳县HY镇NS公司的一个仓库盗窃电缆线。第二天,何某让何某必联系车辆到约定地点,何某必经人联系到万某的一台无牌照白色小型集装箱货车。几人驾驶车辆来到仓库,与何某、欧某会合,从仓库内盗得两种不同型号的金杯牌电缆线共199.2米,销赃后得赃款16166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28800元。案发后,欧某退赔NS公司一千元。审理过程中,何某、何某必、欧某、万某家属代为缴纳被害人NS公司的赔偿款共28800元,欧某家属代预缴纳犯罪所得800元。何某、何某必、欧某、万某分别预缴纳罚金2万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何某必、欧某、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何某、何某必、欧某共同合谋,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万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何某、何某必、欧某、万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欧某、万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上,法院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何某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被告人欧某、何某、何某必、万某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损失二万八千八百元,返还给被害人NS公司;对被告人万某犯罪所用的一台无牌照白色小型集装箱货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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