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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 属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5-04-29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中债务纠纷案件

  公众全民讯(阿依图尔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妻向好友借钱,用于治疗疾病,随后,二人离婚。那么,该笔借款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前妻的个人债务?该笔债务怎么还?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生效的这起债务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参考。

  2014年6月,因患脑梗急需住院治疗,阿女士向朋友古女士借款5000元,随后出具了借据。后经多次催要,阿女士均借口未还。2014年11月,阿女士、艾先生离婚。

  2015年2月,古女士将阿女士和艾先生起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要求阿女士、艾先生偿还该笔借款。

  该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还。阿女士向古女士的借款有借据为证,古女士要求归还借款的诉求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在阿女士与艾先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阿女士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阿女士、艾先生归还古女士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王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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